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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 分支机构


第四十六条
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分支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七条
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八条
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桂林”、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四十九条
分支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条
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一条
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